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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上报2010年畜禽良种化工程项目补充材料的通知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0/10/9 15:30:00 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阅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良种化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2010年畜牧良种化工程申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种公猪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必须为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县以及生猪生产重点区域的相对独立的种公猪站,申报单位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在县应具有完善的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体系。基础好、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业内声誉和信誉良好。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2、生猪联合育种项目

申报单位必须为省级生猪育种联合组织,具有开展生猪联合育种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和仪器设备。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3、生态养猪示范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为省内涉农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多年从事生态养猪研究,仪器设备完善,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和技术人员,申报单位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推广生态养猪技术的能力和条件。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4、重点种鹅场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重点鹅加工企业所建的种鹅场,申报单位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基础设施、技术力量和仪器设备等比较完善。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5、肉牛繁育母牛场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以列入肉牛主产县及肉牛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为主,且近几年没有得到过省项目支持的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肉牛繁育母牛场或合作社组织兴办的肉牛繁育母牛场。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6、遗传资源保护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保护的畜禽品种应为列入《黑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有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保种或育种,具备保种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7、奶牛胚胎中心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长期从事奶牛胚胎生产和技术推广,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和技术人员,能够培育和提供种用荷斯坦后备种公牛。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8、奶牛良种示范场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以奶牛主产县(市)为主,且近几年没有得到过省项目支持的合作社组织兴办的奶牛良种示范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要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要提供龙头企业证明。

二、具体要求

请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补充缺少的材料(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3份),并于2010年9月21日下班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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