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3/2 10:37: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1年第25号
关于防止朝鲜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2月8日,朝鲜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2010年12月25日朝鲜暴发O型口蹄疫,截至2011年1月28日共发生48起,涉及的易感动物1403头牛、17522头猪、165只山羊,其中500头牛、9959头猪、165只山羊发病,15头牛、8640头猪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朝鲜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1年第24号
关于防止瑞典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2月4日,瑞典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月30日,哥特兰省(Gotlands l?n)的1家农场发生新城疫。涉及的易感动物为20000只蛋鸡,其中30只发病、死亡,销毁19970只。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哥特兰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瑞典哥特兰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瑞典哥特兰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1年第16号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1年1月7日,保加利亚向OIE紧急报告,1月4日布尔加斯区(Burgas)在野猪中发现一起O型口蹄疫疫情。1月11日,保加利亚再次向OIE通报,1月10日布尔加斯区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羊、猪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保加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