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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权将收至市级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1/8/26 9:40: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权限由县级上收至市级。
  新《办法》明确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权限由县级上收至市级;细化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管理制度;明确了生猪产品的运载要求;确立了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办法》,确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并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旦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根据新《办法》,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权限也由县级上收至市级。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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