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6/14 14:01:0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津牧药[2012]15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于3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兽用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自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一)对在2012年3月1日前未进行兽药gsp改造,且经营者明确不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注销并收回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二)对在2012年3月1日前未完成兽药gsp改造但准备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责令限期于两个月内(5月1日前)完成gsp改造并通过检查验收,改造期间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逾期不能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依法注销并收回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三)对兽药gsp企业,按照兽药gsp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企业不按兽药gsp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超过我市兽药gsp检查验收标准3个关键项目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恶劣的,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发现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计划时限抓好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请各单位按下列时间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届时我局将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tjxmsy.gov.cn)向全市公布: 3月1日前,上报辖区兽药gsp企业及未达标企业明细表(附件1)和辖区实施方案;3月10日前,上报辖区注销经营企业名单(附件2);7月30 日前,上报辖区兽药经营清理和规定行动汇总表(附件3)。
附件:1.辖区兽药gsp企业及未达标企业明细表
2.辖区注销经营企业名单
3.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