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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立法保护草原畜牧业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2/10/26 11:00:00 来源:中国甘肃网 阅读数:

  据了解,《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落实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健全草原保护工作法制、体制、机制,有效遏止草原持续退化,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姜良对《办法》的起草过程、主要特点等进行了介绍。他说《办法》首先是突出地方特点,强化政府职能。一是将我省多年来在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归纳到了《办法》中,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细化,对落实减畜计划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草畜平衡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细化完备。三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设定条款内容。本办法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相应的草原保护责任。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体制。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是遏止草原持续退化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核心内容。因此,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草畜平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设置草原管护员;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草原载畜量核定专家组,制定年度减畜计划,明确减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草畜平衡区域内的草原产草量及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这样不仅加大了政府的组织和推动力度,更有利于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办法》靠实法律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本办法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及乡村公务人员、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将草畜平衡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巡查制度、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奖励资金发放公示等制度,为草畜平衡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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