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3/1/18 10:49:00 来源:中国畜牧网 阅读数:
尊敬的养殖、贩运、饲料、兽药经营者: 你们好!
根据《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人民群众的生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促进畜牧水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请你们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1、养殖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养殖业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的学习,做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生产经营的捍卫者。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生产、销售、使用、藏匿“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克喘宁、三聚氰胺、苏丹红、蛋白精、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 不以人用药品代替兽药。
3、严格执行兽药处方及兽药休药期制度。不出售用药期、未过休药期畜禽水产产品。不出售、贩运含“瘦肉精”的牲畜及病死畜禽水产产品。
4、不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品;出售畜禽水产品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站申请产地检疫。
5、不生产、使用、销售、假冒伪劣以及过期饲料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按兽药GSP管理规定经营和使用兽药。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有定。
6、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饲料兽药经销档账,生猪贩运档帐,养殖档案和养殖投入品使用档账,养殖档案要做好引种、用药、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的生产记录,并按时如实填写完整。
7、要树立健康养殖理念,严格执行禁养区的有关规定。对养殖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公害处理及安全排放,确保对环境无污染。
8、自觉维护和净化养殖环境,积极参与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动物防疫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接受畜牧执法部门的处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炎陵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报告(电话26222406)。
炎陵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二О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