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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3/5/3 11:2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阅读数:

  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食安办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3年将继续深入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出现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危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农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养殖行为更加规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农药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重点区域: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优势区重点旗县。重点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强化市场监管。继续开展“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在农药生产高峰季节,对近几年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的重点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抽检,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特别是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核查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模式。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盟市间交叉检查、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巡查,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生产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管理处负责,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在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羊、肉牛。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旗(县)、肉牛和肉羊养殖重点旗(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羊、肉牛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严格查验周边省际过往运载活畜的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牛、羊和其产品,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行动由饲料处和兽医局会同畜牧处负责,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秩序进一步改善,奶站标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所有收购站和违禁物质两个全覆盖,三聚氰胺抽检全部合格。全年不发生重大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重点地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违规收售、运输不合格生鲜乳。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购行为。加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监管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行为,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挤奶操作标准》等三项硬软件建设标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现场达标评判标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和建设,重点在生鲜乳检验检测、各项记录单据备案、制冷贮存设备和挤奶器械维护、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加快提高。

  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测,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5项违禁添加物。加大对投诉举报地区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由当地农牧业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加大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使严惩重处成为治理常态。

  三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素质。结合奶牛良种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等项目实施,积极引导散养户进场进区,实施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开展奶牛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普及科学饲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报送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实施效果好的机制、模式、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经验和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正面引导舆论,为奶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上报一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奶业生产情况,年终进行全面总结。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处负责,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鲤、鲫、草等我区主要养殖品种。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和单位:各盟市水产品主产区,以及近年来检测出现阳性产品的盟市、旗县,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制度不规范、不完善的地区;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获得“三品”认证的养殖单位、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水产育苗环节监管。健全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加强育苗单位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水产苗种附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继续组织水产苗种及饵料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过验证(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自检等办法,严把外来苗种质量关。督促水产育苗单位完善健全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分类监管。

  二是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场创建、示范园区建设为抓手,结合全区“双十万标准化池塘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工程”和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引导生产者开展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结合渔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加大渔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力度。加大水生动物防疫防治工作,减少病害发生。

  三是推进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扎实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健全完善水产养殖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分级标准,强化养殖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形成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生产单位的监管高压态势。切实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探索实现养殖单位网络化监管机制。

  四是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争取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支持,对现有旗县、乡镇技术推广、渔政管理等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通过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强化能力、配套设备、增加经费的方式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针对重点水产品种、重点区域,加大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监督抽查力度,会商并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确保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根据整治工作进展,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组织盟市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执法交叉检查活动。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厅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各地农牧业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重点区域: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狠抓农资市场监管。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经营门店及流动商贩的日常巡查,对用物流方式、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加大禁用农牧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二是坚持检打联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对重点农资抽检力度,强化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加强案件线索收集排查梳理工作,积极拓展案源渠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检验、鉴定等协助工作,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健全区域联查、跨地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和通报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总结开展活动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农资的覆盖面。加强农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分类管理,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失信企业重点实施监管,严重的要驱除农资行业。

  四是加强指导服务,维护农牧民权益。做好农资信息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机制,满足农牧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借助公共媒体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牧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别是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加强对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荐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牧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此项整治由监管局牵头负责,厅有关处室局和有关单位参加。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2-3月份,组织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3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召开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工作。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查工作。(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3-4月份,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辩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4-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等指标。(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四)4月份,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清理,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兽医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检查各地农资打假行动开展情况,督促指导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广泛发动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组织、规模种养殖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风险隐患。(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4-7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交叉互查、重点督查和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畜牧处牵头负责)

  (六)5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饲料处牵头负责)

  (七)6-8月份,配合农业部做好产地水产品检测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自行组织全区产地水产品(含苗种)的质量抽检和养殖用药情况调研,摸排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强化薄弱环节监管。(渔业局牵头负责)

  认真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重点部署到位、人员到位、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总结上报半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9月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监管局牵头负责)

  (九)11-12月份,对2013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种植业处、畜牧处、饲料处、兽医局、渔业局、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

  (十)12月份,组织开展年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量化考核。(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细化整治方案,狠抓隐患排查。各地农牧业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像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努力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稳步提升。

  (四)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牧业部门要将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进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发现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培训教育,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处置工作,及时核查和回应媒体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规范处置程序,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程度地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六)强化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农牧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其他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要向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突出事件,应立即报告,畅通信息渠道。不涉密的材料可发送传真并发送电子邮件,报送涉密材料请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请每月25日上报当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季度末上报工作总结,1-4月份工作情况请于5月1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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