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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湖北口乡:畜产品质量安全须知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10/16 9:31:00 来源:湖北省郧西畜牧兽医局 阅读数:

  为切实加强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湖北口回族乡高度重视,在做好平时监管的同时,按照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4年“瘦肉精”专项检测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须知”的宣传,达到养殖场户人人皆知。畜产品质量安全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要求养殖场(户)、屠宰场(企业)、收购贩运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限用添加剂及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同时,要求各养殖场严格遵循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加强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被检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抽查农产品予以不合格论处。

  三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是在养殖环节快速检测疑似阳性动物由当地畜牧技术部门下达监控饲养通知书,抽取动物尿液、饲料等样品,送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量检测确认。在外调动物检测中,发现疑似阳性动物,责令畜主暂停境外运输,并将疑似阳性动物隔离到当地畜牧部门指定的地方监控饲养,同时采集样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确认。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瘦肉精阳性动物,要严格依照卫生、公安等六部局《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资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交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中的“四个一律”规定,一律通报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内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该批动物或动物产品立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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