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4/10/23 17:17:00 来源:湖北郧西畜牧兽医局 阅读数:
为加强动物饲养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等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湖北口回族乡要求全乡动物饲养场所严格遵循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动物饲养场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
第四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动物饲养场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监督检查,指出问题,做好监督记录,将记录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和保存2年。
第六条 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一)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湖北省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五)《湖北省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记录》由饲养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查验资料
(一)资质资格许可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兽医专业人员资质证、从业许可证;
3、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健康状况。
(二)查验制度
1、消毒制度;
2、动物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3、动物免疫及畜禽标识制度;
4、动物隔离制度;
5、封闭管理制度;
6、检疫申报制度;
7、防疫、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8、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9、兽药治疗、饲料添加剂使用休药期制度;
10、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1、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 查验记录
1、动物生产记录;
2、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3、消毒记录;
4、免疫记录;
5、诊疗记录;
6、防疫监测记录;
7、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8、检疫申报记录;
9、调入动物记录;
10、饲料原料采购与饲料生产记录。
(四) 其它
1、场区平面图;
2、动物免疫程序;
3、兽医病志、处方。
第八条 查验现场
(一)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场区入口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三)生产区进出口是否设置更衣消毒室;
(四)场内是否设立兽医室,是否配备诊疗设施设备、消毒设备,兽药、疫苗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饲养场内是否设置专用的动物隔离舍;
(六)场内是否建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七)种畜禽场内是否设有防蝇、防蚊、防鼠、防鸟等设施;
(八)禽类饲养场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是否有隔离设施,是否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流程是否单向;
(九)必要时临栏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是否有疫情现象。
第九条 监督管理执法
(一)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整改。
1、经监督检查发现动物防疫条件、各种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不健全、不完善的;
2、引进商品代动物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检测和监管的;
3、场内饲养其它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进行免疫接种的;
2、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的;
3、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市州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兽药及执行休药制度的;
6、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兽药的;
7、使用人用药品的;
8、未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9、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和有出售行为的;
10、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1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12、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13、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1、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
2、出售病死畜禽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