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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畜牧家禽网  时间:2015/2/17 10:33:00 来源:安徽省政府网站 阅读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规定时限,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各级物价、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商务、卫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三、完善保障措施。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和政策性养殖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联结的保险联动机制。省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整合中央和省级畜牧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投入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比例,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经费。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将保险查勘与病死动物清收相结合,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保障。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和不影响现有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统筹合力推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强化各环节监管,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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