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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所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的蔬菜品种包括各类常见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除了新鲜蔬菜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同属此次免征增值税范围,而各类蔬菜罐头则不在免征范围内。
《通知》表示,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据了解,目前对蔬菜流通环节主要征收为3%和13%两档增值税税率。此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已提出要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具体落实后将有利于蔬菜价格的稳定。财政部表示,未来还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试点,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努力保障实现粮食稳产增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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