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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该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试点地区在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方面将有章可循。
根据该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决定同时要求,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报告。
在分组审议阶段,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十分必要。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提出关于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的相关程序,建立完善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健全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属于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实施问题,可以在具体试点方案中予以明确,建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具体试点方案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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