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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界定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大类,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项目的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通知》强调要坚持农地农用,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第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第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通知》要求要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内容与要件,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统一制式、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工作。
《通知》还强调,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地方政府是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对未按期完成设施农业建设的,要撤销该项目备案。加强用途管理,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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