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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畜牧家禽网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相关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提供拟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提出意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总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

  第十四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总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其职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表1),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应当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如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内幕信息则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登记)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针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开展舆情监测,关注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及时发现股票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

  第十七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总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上述第(二)项情形时,公司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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