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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鱼该如何界定?捕捞上来的幼鱼该如何处理?违反幼鱼保护法又该如何处置?1月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杭州召开会议,宣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介绍,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浙江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是首例。
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各地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销售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的问题十分突出,“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十分常见。据统计,在浙江省2015年的345万吨国内捕捞总产量中,约有100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动物的幼体,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浙江省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推进实际,《决定》确定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为重点保护品种。针对省级地方标准过高,现阶段还难以落实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有序推进浙江省海洋幼鱼资源保护工作。同时,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
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决定》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常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各级相关部门要督促捕捞渔民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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