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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那么,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情况,一户多宅是什么意思?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那么一户多宅怎样处理呢?
①一户多宅假如有合法因素,能够都确权,假如没有合法因素,只能确权一处。
②乡村居民宅基地,有必要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因素外,归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挂号发证的。违建的房子,尽管纷歧定会给与撤除,但却无法取得相应保障,即便拆了,也会给乡民必定的补偿款。
③宅基地使用权应依照“一户一宅”请求,原则上确权挂号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办理与宅基地办理不联接,也就是说具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可是没分户的,只需村团体赞同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能够确权的。
④因房产继承和赠与构成的多处住所(包含宅基地),这种状况只需宅基地上的房子不坍毁,就能够一向寓居和使用。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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