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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宅基地新政

畜牧家禽网  来源:中国农业网 阅读数: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五、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用地,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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