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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法制办10月30日公布《山西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召回已售粮食;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同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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