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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山东将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一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将获得“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等财政政策扶持。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较高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
近年来,山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上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74.8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34.4%,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各类生产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蓬勃发展。全省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600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19.4万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5.5万家,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1万多家。
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也面临不少困难,本身也存在规模不大、运转不规范、带农助农能力不强等问题。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定位,提升发展规模和质量,多元融合及协调发展。对于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0-15倍、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将予以重点支持。
在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龙头企业将获得信贷担保、贷款贴息、品牌创建、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则重点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
此外《意见》还提出,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都有优惠;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等措施解决用地问题;加快农村物流发展,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共八项具体政策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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