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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圈内,“李鬼冒充李逵者”屡见不鲜,不过某些时候,明明是货真价实的“李逵”,如假包换却仍难逃被处罚的命运,这又是何原因?据《法制晚报》报道,近日中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超市违规销售进口水果案,原告消费者表示,自己此前从该超市中购买的百香果及榴莲,均被告知产自邻国越南,然而查询“水果准入名录”后发现,上述越南水果均未获得准入资格,遂以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支付10倍于货款的赔偿。
据悉,今年一月份,消费者张先生于某超市购买了2袋百香果和4个榴莲,总计支付货款573.63元。其中,百香果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地为越南,榴莲上方中空悬挂的标签则标明“干尧榴莲促销19.8元”。
张先生认为,根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司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规定,越南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包括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和火龙果,然而百香果和榴莲并未在列,遂以该超市销售未经允许进口水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支付10倍于货款的赔偿。
面对张先生的指控,超市辩解称,其销售的百香果实际从泰国进口,包装时误将产地标注为越南,属于标签瑕疵。榴莲亦为从泰国进口的金枕榴莲,该店在销售时误将产品标注为干尧榴莲,亦属于标签瑕疵,均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国家标准,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以及外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原告张先生购买的百香果外包装注明产地为越南,超市称其销售的百香果系从泰国进口,在包装时误将产地标注为越南,某超市在明知国家不允许从越南进口百香果却未对诉争百香果的产地和外包装进行审查,足以对原告造成误导。此外,虽然超市称其销售的榴莲实际为泰国进口的金枕头榴莲,只是在销售时标注为干尧榴莲,属于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种行为也足以令原告认为其购买的为干尧榴莲并非金枕头榴莲,无法证明其销售“干尧榴莲”的来源并对销售产品尽到必要查验义务。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超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10倍于货款的赔偿,共计人民币57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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