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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户在迁出地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避免搬迁户耕地林地闲置,确保搬迁户依法享有的耕地林地惠农政策不变、权益不受损、收入来源更广泛、增收基础更扎实、生活保障更有力。
《意见》共有六点要求:一是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搬迁户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搬迁户承包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二是促进土地流转经营。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折股量化入股经营主体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或林权。一时难以流转的土地,可由县级平台公司按保底价收储流转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三是加强土地质量保护。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可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且不属于林业部门划定的林地范围内的园地、未利用地,可开发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四是培育各类经营主体。引导和鼓励政府平台公司、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产业化联合体、致富带头人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租地、吸纳入股等方式,积极参与搬迁户耕地林地开发利用;五是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流转。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有节余指标的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获得的收入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六是创新土地利用机制。对搬迁户耕地林地实行保底价流转,统筹解决搬迁户耕地林地经营管理问题。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对搬迁户耕地林地进行集中开发;具有乡村旅游开发潜力的地方可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保障,强化宣传引导,稳妥推进搬迁户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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