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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是四湖流域上区的重要防洪调蓄湖泊,为荆州、荆门、潜江三市共管。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旨在恢复长湖湖泊面积和生态环境,解决水污染问题。
《条例》规定,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管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岸线分区管理,保护长湖空间形态;坚持节水优先,维护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采取调水引流、河湖连通、退田还湿、保护野生动植物、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措施,修复和改善长湖生态环境。
在长湖保护范围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上,《条例》充分结合实际,一方面规定长湖保护区按照设计洪水位划定,根据长湖堤防建设情况,无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另外,规定长湖水域及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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