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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又传出惠民好消息,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大庆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大庆市城乡低保实现“十四连增”,其中农村低保标准全省第一。
按照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6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23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900元/人年。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54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800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8424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892元/人年。
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在年底前足额发放到位。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为切实将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巩固好“应保尽保、应得尽得”的救助成果,发挥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市民政局积极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也将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台账录入工作,把大庆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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