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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图)

畜牧家禽网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 阅读数:

  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2019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林业局制定的《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作为《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的配套政策,《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变更调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基本概念、调整条件、调整程序、调整材料、归档要求、实施期限等内容,对因建设项目征占用省级公益林、因其它原因申请调整省级公益林和必须调整省级公益林的三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相比较,《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变更调整范围由省级以上公益林修订为省级公益林。二是完善了可以申请变更调整的几款条件,主要为将集中连片人工杉木林的规模由10公顷缩小至5公顷,增加了工程性采石采砂需要堆土的情形。三是增加了必须调整省级公益林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占用平原农区省级公益林的,因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的,存在山林纠纷等情况。四是明确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后办理公益林变更调整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的,可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明确所有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均不作进行公益林调整。五是精简了部分变更调整条件的申请材料,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等个别条件无需提供调出公益林权属者的意愿材料。

  目前,浙江省有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4548万亩,其中省级公益林3152万亩,分布在全省82个县(市、区)。《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作为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的主要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很多基层的意见建议,将更适合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建设管理实际和“最多跑一次”的新形势要求,对省级公益林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等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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