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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影响农化市场秩序的成因

畜牧家禽网  来源:农博网 阅读数:

     前言

  随着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二个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化市场的规范管理,应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部份。

  农化行业不规范的状况由来已久,既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行业所固有的特点等等,正所谓积重难返,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如何依法加强农化行业规范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行业秩序,这是整个农化行业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笔者根据近二年来在农化行业的工作经历,试谈一点个人感受以期抛砖引玉。本文如能对中国农药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一点点裨益,那将是本人的意外之惊喜。

  影响农化市场秩序的成因

  农化市场经营管理混乱

  市场经营主体混乱。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经营主体国家法律法规有着与经营其他商品所不同的特殊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 植保站;(3) 土肥站;(4)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 农药生产企业;(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第十九条对上述单位的经营条件又作了明确规定:(1)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的管理手段。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符合第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7类单位才具备经营农药的资格。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农药经营许可是仅限于单位而禁止个人经营的。由于法律对于农药市场经营主体资格限制过紧,市场供需不均,而农药市场的大部份产品利润较为可观,一些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纷纷设立分支机构,瓜分市场份额。如江苏省江都市七里农资供应站在一个镇上就设立了七家分支机构,导致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急剧膨胀。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挂靠不到合法经营主体单位的个人,在没有工商登记或虽登记注册了,但不具有经营农药的资格时,也纷纷经营农药,甚至一些局部地区一度成为销售农药的主力军。如央视在2006年初《东方时空》中报道的安徽怀宁石牌农资市场,当地工商局作为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明知他们是在违法经营却听之任之,只要按时缴费就行,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经营主体的滋生蔓延。同时还有个别地区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把行政许可行为作为一种创收手段,只要交钱不管你具不具备条件,就可以领到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导致化学危险品的经营许可证数量增多,经营主体泛滥。

  利诱性销售行为泛滥。所谓利诱性销售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特定利益之给付为“诱饵”诱使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方式,这是经营者在销售的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因为从顾客心理学的角度而言,购买者总是希望在得到所需物品或服务的同时另外获取一种利益,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能额外提供某种“利益”,理所当然购买者将会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具体而言,利诱性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1) 有奖销售。广义的有奖销售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有奖销售,而狭义的有奖销售仅指抽奖式有奖销售。实际上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一种附赠行为。有奖销售其突出特点在于其所提供的仅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机会,即一种或然性利益,而实际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是不特定的,随机的。这在很多的展销会、订货会上经常出现。(2) 附赠行为。所谓附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主要商品或提供主要服务时,附带的向交易对象免费提供某种次要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如一些企业向客户表示销多少件农药赠什么物品等等。(3) 折扣行为。折扣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给商品或服务进行打折,即削减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从而吸引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如一些企业召开的订货会,明确约定订货数量不同价格不同的销售政策。(4) 冬储款返利行为。冬储款返利是现在众多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制胜法宝。以高额利息作诱饵,让一些销售商给付预付款,从给付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慢慢演变成企业之间的高利率非法借贷。

  农药标签标识混乱。农药标签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技术信息,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保证。作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农药标签不仅是表明农药本身的性质、特点,更是农民使用农药的依据。因此正确规范的标示农药标签就显得尤为重要。《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同时对于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也规定了明确具体的罚则。尽管如此但一些厂商为了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挖空心思地对农药标签进行修改。具体表现为以下方式:(1)宣称“包治百病”现象普遍存在。如擅自扩大登记范围,无限夸大药效等。(2)通过“嫁接”手法对农药登记证号和产品进行“克隆”。(3)“拉大旗作虎皮”进行欺诈。有些农药标签把经销商地址印在标签的醒目位置,且字号很大。(4)换名不换药。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起个新商品名就成了一种新农药。一些厂家为了迎合经销商,为此进行所谓的订制产品,在只新起了一个商品名其他什么也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向市场隆重地推出所谓的新产品。(5)添加成分单独包装作赠品捆绑销售。如原登记产品药效成分效果不明显,擅自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要申请变更登记。为此一些厂家为了方便省事,便将添加的成分单独包装,以1+1的方式作为赠品捆绑销售。

  商品名侵权现象严重。《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仅对农药商品名的命名原则和规范作了一句话概括性的原则规定。造成大量商品名侵权现象的发生不外乎二方面原因。其一是相关法律对于农业部在批准商品名时也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作为行业标准的《农药商品名命名原则》还只是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农业部在批准商品名时缺少象商标局审查商标那样的公示程序,致使商标权利人不能在公示时及时地提出异议,进而制止一些侵权事实的发生。其二是一些企业在申请商品名时就随心所欲,误认为申报的商品名是要经过农业部审批的,只要农业部批准了就不会侵权了。甚至心存侥幸地认为,即便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也应该是农业部的事,企业不会承担责任的错误想法。有的甚至蓄意用别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商品名进行申报,傍名牌提升自身产品的知名度。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大量的商品名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

  农药执法管理混乱

  根据农药的质量、计量、标签、广告等,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涉及到的执法部门主要有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部门利益的驱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互冲突,导致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职能交叉越权执法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

  (1)执法权限法律界定不清。法律界定权限不清,一是法律自身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二是由于部门本位主义权力扩张,用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如修改农药标签行为,对于标签的理解就是导致工商局和农业局争取处罚权的突破口。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文件 “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的规定,进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而《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在该条例的第40条对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罚则。再如对农药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尽管国务院国发(2001)56号、32号文件二份文件虽然明确规定了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对农资市场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的打击,由农业部牵头进行查处等等。但只是对国家两个总局的原则分工,省级和省级以下机构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按中央有关规定,质监系统垂直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调整应以省编委下发的文件为准,造成了个别地区个别胆大的执法部门打时间差进行越权行政,或假借联合执法之名行越权行政之实,胆小的相互推诿,或认为联合打假无利可图,干脆就进行不作为。

  (2)行政执法目的迷失方向。教育和纠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罚款仅是手段而已,但在许多行政性执法中,罚款俨然已经成为创收的终极性目的。从历年来的农化及至整个市场的执法或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几个“几多几少”现象。一是罚款的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的少;二是行政处罚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三是查处的大企业多、查处小作坊式的小企业少;四是查处的计量不合格的多,查处造假的少;五是查处修改标签行为的多,查处无三证的少;六是查处侵犯商标权的多,侵犯专利权的少。

  问题存在的根源

  行业人员整体素质较差。由于法律把农药经营的主体局限于7类单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上述7类单位的经营主体也发生了改变,或由原单位的人承包,或由农民进行挂靠、承包等,因与农字相关,使一大批农民从田间地头转入到经营农药中来。其次,农药的最终客户都是农民。以上二点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具有整个行业以农民为主的明显行业特征。中国农民是伟大的,是他们创造了中国的历史,打造着中国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明。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深植中国农民思想深处的劣根性,一直成为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桎梏。其一是文化素质整体偏低,二是小农意识过浓,着眼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眼光。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理念发生严重偏差。行政执法一定要依法行政,要做到行政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中,行政部门要必须明确其出发点和终极价值所在,否则就会迷失方向。在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将行政管理与服务相对立,或者认为依法行政就是最好的服务等;或将行政管理认为就是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其本质何在?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关系。但是由于受部门利益思想的驱动,导致一些部门对行政管理的理解发生了错误,甚至认为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处罚。究其原因,许多地方都是把罚款数额作为衡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罚款成为预算外的一笔重要财政收入;有些地方甚至规定罚款任务并把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罚款部门,以激励下属完成罚款任务。因此出现上述几多几少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农药生产厂家过多过滥。由于中国的农化市场的准入门坎较低。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药企业不下3000家,而且一些外国企业也大规模地涌入中国市场,真可谓企业林立,鱼目混杂。但国内近3000家企业在整个国际市场所占的份额都不到5%。农化产业呈现产业分散化,技术含量低、重复等。宏观上缺乏得力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缺乏有效贯彻执行产业发展政策的约束机制。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大多数企业浮躁成性,模仿成风,假冒现象严重,在技术研发和产品质量上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大部分企业都在生产相同的重复产品,这些企业为了能够生存,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各显神通以期占领市场获取利润。

  结束语

  总体上看,农化行业的调整正积极展开并初见成效,但农化行业的秩序整顿将是—个漫长的系统工程。对目前的农化产业来说,首先只有国家进行宏观控制,提升农化市场的准入门坎,通过兼并重组,纵向延伸等产业整合手段,改变中国农化产业恶性竞争的局面,培养后劲,实现农化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化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

  其次要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引领基层销售商和终端农民的消费取向。当前农药市场的营销观点认为:营销就是给客户他们想要的东西。似乎谁了解了基层销售商和顾客的需求,满足了他们的口味,也就赢得了市场。实则不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更多的引领消费、引领市场的主题。美国著名的营销学教授雷格里•卡彭登给出了另外一种观点:营销战略越来越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顾客至少在一开始是不知道想要什么,而是学会想要什么。新兴的营销观念认为:营销是“半学半教”,“半学”是指了解农民在知道些什么和顾客的学习过程如何,“半教”是指在顾客的学习过程中发挥作用,引领顾客的消费取向。农民作为农药产品的最终消费群体,由于其自身文化素质的制约,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的了解和判断能力都有其明显的局限性,绝大多数农民都是把价格便宜作为首选。而我们有些企业为了迎合农民的这一消费心理,只是被动地不惜以采取降低含量和计量来降低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混乱风气的蔓延。因此改变上述现象,就需要我们的农药企业销售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改变一成不变的销售模式,引领农民的消费取向。如北京德地农化产品营销有限公司推行的加盟连锁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将使农药价格降低,流通商利润增大,厂家风险降低,农民又获得了高品质、低价格的农药。此举既可以对农药生产厂家和下游经销商进行资源整合,还可吸纳产品质量好、适合农业生产需要的优秀生产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又能保证其及时有效地把农民所需要的农化产品送到乡村级终端零售店,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物流环节,防止冲货、窜货,保证营销渠道的畅通。

  再次,执法机关要转变观念,变处罚型执法为服务型管理。处罚只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它本身不是目的。行政执法,不能不罚,也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依法规范。现今的农化市场管理滞后,无证经营的比比皆是。个体经营和流动经营者较多,旺季时狠抓一把挣了钱就走,市场对其无任何约束力。有的故意抬高价格或压低价格,干扰市场秩序。在市场管理中也存在以罚代管、以费代管现象,对查获的无证经营者一罚了之。有的农资管理部门收费不合理,甚至参与农资经营,导致不公平竞争,出现市场管理的空白。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管理、监督、检查。对无证无照、超越范围经营、市场经营不规范的要予以坚决取缔,农资管理部门要自觉退出农资经营,按照法律法规收费,杜绝向经营者乱收费,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农化大流通市场的形成。农业、质监、工商等涉农部门和农药管理部门在整治农化市场的同时,还应为农化企业和农民当好服务员、宣传员。一是组织多种形式的产品订货会、产销见面会,沟通和传递信息、对新技术和新产品市场走势预测等情况进行交流,促使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形成一种纽带,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农民。二是要做好权威性指导。三是要广泛宣传,搞好便民服务。在农村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从根本上铲除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生存土壤。四是要积极向农民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农民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及时检举、揭发和投诉从事假冒伪劣农化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进一步的落实,以及全体农化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一个充满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农药市场新秩序将会呈现在全体农化人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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