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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研究建立我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决定在2006-2008年全国POPs调查工作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全国POPs更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2008年全国POPs调查工作已取得丰硕成果,2009年开展全国POPs更新调查工作是对前期成果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建立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投入,保证人员,确保调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207号)和《2009年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更新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 施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我部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调查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同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要结合已有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POPs污染源变化情况,研究建立持续的POPs污染源动态申报和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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