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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6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的间隙,消息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新版农药管理条例有望于年内出台,农药流通领域将向社会开放。
农资流通发展至今,已经基本实现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自1997年后,我国不断放开农资流通,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化肥经营受到的限制已经取消,进入“全流通时代”。农药流通放开的时间虽然比较早,但是至今没有完全取消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
根据1997年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7类主体可以参与农药经营: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2009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农药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提出尽快开发农资流通渠道,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从事农资经营。
一位业内人士称,目前对开放农药经营主体限制的呼声比较高。虽然经营农药的主体受到政策限制,但实际情况是已经放开。很多其他主体也在经营农药,只是要挂靠在那些具备经营资格主体的名下,并向他们缴纳一定费用。
今年7月31日海南推出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案)》提出农药实行专营,这让业界对农药流通体制的改革预期变得不明朗。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总经济师郑先海表示,海南的做法是开历史的倒车,不能代表行业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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