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 阅读数: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6号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剩余种子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是指除杂交种子和转基因品种种子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常规种子。包括籽粒、果实、苗、根、茎、芽、叶和菌种等。 本办法所称的剩余种子,是指农民自行繁育并供自己使用后所剩余的种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剩余种子的出售、串换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剩余种子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农民出售、串换的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稻、马铃薯、油菜的种子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应当是经过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审定通过的品种;农民出售、串换的其他种子,应当是当地丰产、优质、抗逆、抗旱和节水的品种。
第七条 承包耕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出售、串换剩余种子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用种量的百分之五十;承包耕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出售、串换剩余种子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用种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农民的剩余种子应当在居住地出售、串换或者在附近的集贸市场出售、串换。
第九条 出售剩余种子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销售证明。销售证明应当注明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出售、串换剩余种子,必须保证种子的质量。不得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
第十一条 因出售、串换的剩余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种子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①本网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所有文字、数据、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所有,任何企业、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凡经本网协议授权,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因互联网信息的冗杂性及更新的迅猛性,本网无法及时联系到所转载稿件的作者,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作者见稿后两周内及时来电或来函与“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