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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湿发〔2011〕212号
-------------------------------------------------------------------------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为国家湿地公园的批复
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重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你们关于申请验收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湿地公园为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各建设单位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建设管理情况以及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经我局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杭州西溪等12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名单见附件)通过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继续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的保护和恢复,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科研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宣教体系和科研监测体系;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制度建设,依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努力营造国家湿地公园氛围。
四、你们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对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管,高标准建设国家湿地公园,防止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出现城市园林化,以及轻保护、宣传教育和科研监测,重开发和旅游过热现象,提高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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