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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经过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与被执行人丰联公司、山东富士化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富士公司在2012年1月30日前出售该公司的化肥偿还所欠的债务1121599.8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丰联公司在2012年3月1日前以销售化肥所得的货款清偿其债务768185.4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至此,该案在和谐的气氛中了结。
2008年5月8日广西永鑫公司与广西丰联农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肥料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丰联公司向永鑫公司供应山东富士化肥公司生产的硫酸钾镁肥1200吨,价值363.6万元。合同签订后,丰联公司按约定向永鑫公司提供了化肥,永鑫公司逐将化肥向蔗农发放,蔗农在使用该化肥的过程中,发现丰联公司提供的化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该化肥经河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涉及蔗农的损失,经当地政府协调后,永鑫公司向蔗农赔偿损失313.05543万元。
2008年8月26日永鑫公司将丰联公司、富士化肥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11月8日,广西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丰联公司赔偿永鑫公司损失1889785.24元;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在1121599.8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永鑫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河池中院执行法官们发现,被执行人丰联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成立后仅经营第一次生意就出现上述问题,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为现有的化肥,其承担的是在1121599.8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其亦愿意用化肥来抵偿债务,但富士化肥公司赔偿1121599.81元后余下丰联公司所承担赔偿的768185.4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如何执行摆在了执行法官的面前。
永鑫公司是广西*的制糖企业,该企业覆盖的蔗农面广,蔗农的所需的化肥几乎都是永鑫公司为其提供的贴息贷款,为此,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永鑫公司沟通,向他们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法官用真情来搭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包容,用诚信来构建信任的平台。
最终,永鑫公司与被执行人丰联公司、山东富士化肥公司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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