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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村及相关部门均负有职责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这是省政府首次专门针对渔船安全生产出台的管理办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高文表示,《办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职责、渔船、船员安全行为规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进行详细规定,将进一步防止和减少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管职责更加明确
“我省有机动渔船64058艘,捕捞生产为全省提供了约70万个的就业岗位,渔业安全生产对于渔民民生、渔区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高文介绍,《办法》更加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尤其是明确了船东(生产经营主体)、船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
《办法》对市、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海事、海上搜救中心、渔业保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都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不断强化渔业安全责任管理,加强渔业安全制度建设、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高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在硬件方面,福建省沿海渔船进港就近避风率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目前的55%;投入1000万元对一级和中心渔港配备辅助消防船;投入近4600万元为全省9263艘符合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在软件方面,福建省先后出台了《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措施;选择近万艘60马力以上渔船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制,落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常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在2010年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登临检查渔船13292艘次,查获违规渔船1643艘,组织召开渔业安全警示教育座谈会200多场次,约有1.8万名船东、船长和渔民参加。由于安全生产活动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还被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7个部委评为“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单位。
船长对渔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以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船长的责任,船长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多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高文介绍,去年2月连江发生的商渔船碰撞事故,造成7人死亡,主要原因就是渔船船长违规操作,进行“抢船头”,现在《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各方的责任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保障渔民的生命与财产。
据悉,《办法》对船长、渔业船舶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以及渔船、船员的安全行为规范都做出详细规定。其中,规定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确保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依法申请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认真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救生衣;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就近避风,适时组织船员撤离;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组长船的船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编队指挥,保持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严格遵守有关渔业船舶的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的规定,合理装载渔货、网具;开展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险情的自救和互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职责者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办法》,不管是船长、船员还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只要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都将受到处罚,甚至负刑事责任。
对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生产经营人(含单位),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出现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被列入渔船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燃油补贴;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以及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将被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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