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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渔业条例》,是云南省结合省情实际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渔业法规;是云南省渔业方面最新的渔业行政规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云南省渔业条例》,泸水县渔政执法大队及时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和邀请相关部门以座谈、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云南省渔业条例》。在学习中我们体会到新的内容: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渔业条例》,一是明确了个人和单位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处的物种,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二是新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备受关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条例》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种苗引进、饲料、渔用药品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并对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实行建档;对使用国家禁止或质量不合格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三是《条例》确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渔农可得适当补助。并为下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云南省渔业条例》宣传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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