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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农业厅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申报省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构健全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二)管理民主
3.合作社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4.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按章讨论通过。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三)财务规范
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
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时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信誉良好
1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省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服务能力强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150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
2.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网页、网上展厅或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90%。专业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例达到80%以上。
3.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以上。
4.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二)带动作用大
5.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县域或更大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带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0%,非成员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收入明显增长。
(三)产品质量优
6.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专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其他经营活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7.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四)经营水平高
9.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10.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超对接”等方式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1.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2.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级示范社申报由省农业厅根据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市申报计划。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县(市、区)。
(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本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农业局(农委)推荐文件。
(二)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三)省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省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由省农业厅制订统一标准文本。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省级示范社评审认定组,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示范社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组按照省级示范社评审评分办法,对各市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山东省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省农业厅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制度。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省级示范社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示范社基本信息表》和自查报告,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县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于4月底前形成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社期满评价。认定的省级示范社有效期满后,由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省级示范社认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结合年度监测报告,对省级示范社作出期满审核评价。
第十七条 对年度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辅导,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对期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十八条 在省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合作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数量。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核,重新确认其省级示范社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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