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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规定: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是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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