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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确保中国渔政标志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渔政标志是经农业部确定的专用标识,所有权归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第三条中国渔政标志由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或加单位名称),中心由周边为浅黄色的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某些场合可反白)舵轮组成的图案(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
第四条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渔政装备,包括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国渔政标志(包括车、船、艇及房屋建筑物内外徽标、纪念品、办公用品装饰等),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它标志。
第五条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上的使用方法:
(一)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设置渔政标志。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可按方格放大法进行放大或缩小)。
(二)不设置烟囱的渔业执法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渔政标志。标志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编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第33号令)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车上使用并备案的
方案:
(一)渔业行政执法车的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喷涂
渔政标志和“中国渔政”字样(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组成。
(二)具体排列为:两侧车前门从前往后由渔政标志和深
蓝色(黑体)“中国渔政”字样组成,标志、字样的具体尺寸:高以车门窗下沿到车门底部三等分居中处,“中国渔政”字样以前后两门中缝两侧排列,标志在前,视车辆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三)我部2002年以来配发各地的渔业行政执法车,其外观、颜色不变,但需统一用新标志;各地自行装备的渔业行政执法车亦应参照以上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第七条中国渔政标志在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建筑物上使用时,室内、外可使用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中心由周边为浅黄色的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某些场合可反白)舵轮组成的图案(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具体尺寸质地视建筑物类别及背景的大小做到协调匀称为宜。
第八条中国渔政标志在纪念物和办公用品(包括纪念物、名片、信纸、信封等)上使用时,在标志环型内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也可加单位名称,或直接加单位名称。
在使用中国渔政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方格放大法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标志的形状和颜色(具体标准见附件使用规范及图例说明),在规定外的其他场合使用搭配要体现庄重、大方。
第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渔政标志使用图例及说明
一、中国渔政标志
中国渔政标志由圆形、五角星、舵轮以及中国渔政中英文文字组成。具体组合方式为:衬有浅蓝色背景的圆型,其周围绕排中国渔政中英文文字,圆的中心由红色立体五角星和深蓝色(在特定场合为达到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协调时可反白)舵轮图案组成,五角星周边镶浅黄色(见图例)。
二、中国渔政标志在执法装备上的正确使用说明及图例
(一)正确使用说明
1.中文用黑色或深蓝色“黑体”字体,英文用黑色或深蓝色“Arial”字体,在特定场合为达到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协调时可反白。
2.标志与中国渔政字样组合使用时,标志在“中国渔政”字样的上方或左方也可在中间,英文在中文的下方。
3.标志和中国渔政字样组合时注意比例适中。
(二)正确使用图例
例如:
三、标志的禁止使用说明
(一)文字在标志左方或上方,英文在中文上方;
(二)改变标志形状或文字用特殊体。
例如:
四、标志的组合比例及放大复制说明
标志的组成比例详见图例标注的说明,需放大使用时,请按方格放大法。
方格放大法:一种放大构图的方法,先用横竖线条的方格覆盖画面,然后将每一方格里的内容转到另一清洁表面更大的方格子里(如下图例示)。
舵轮为”2”
五、标志图案标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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