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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颁布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以往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相关的法规法令作了全面梳理、完善,内容涵盖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环节。
据悉,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特此提醒国内的进口水产品企业,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我国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目前,已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有亚洲8个国家:越南、泰国、韩国、巴基斯坦、缅甸、日本、菲律宾、土耳其;欧洲10个国家:法国、丹麦、俄罗斯、挪威、荷兰、冰岛、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德国;美洲7个国家:美国、加拿大、乌拉圭、巴西、智利、秘鲁、阿根廷;大洋洲两个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办法》规定,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业内人士提醒,为规避进口贸易风险,企业应提前了解对方贸易国是否已经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证书格式,尚未经确认的应及时告知境外商家,尽快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证书格式,同时要注意学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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