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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非法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特许利用管理,农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渔业、公安、海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捉、走私、杀害、加工、贩卖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行动内容和查处重点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排查天然水域捕捉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等非法行为,组织检查港口、码头、集贸市场、古玩市场、餐馆等重点区域,对驯养、展演、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利用和非法杀害、加工、贩卖斑海豹、大鲵、海龟、中华鲟、胭脂鱼、苏眉、红珊瑚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行为,涉及走私、犯罪的,要及时向海关、公安部门通报,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海关部门要组织在重点口岸对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及其产品进行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相关案情及时通报渔业部门配合做好动物鉴别、救治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杀害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渔政、海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安排
6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工作方案;农业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在北京举行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启动仪式。
7-8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组织检查。
9-10月,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际间互查,并在重点省份抽查。
11月,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成果,开展经验交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联合检查。各级渔业、公安、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联系。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统一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将方案及时汇总通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
(二)严格执法,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建立相关档案资料,要及时进行动物活体救治或野外放流;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优先用于科学研究或科普宣传,批准经营利用的产品可通过正规手续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作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资金。
(三)制定规范,加强管理。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制定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审批规范,建立审批归档制度,建立追溯产品来源机制,加强野生资源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区域内特许利用情况及时总结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加强协调,广泛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倡拒绝消费非法来源保护物种及其产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五)全面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各部门要对联合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全面总结,统计行动成果,总结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特许利用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级渔业、公安部门和直属海关,由省级渔业、公安部门和直属海关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联合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大案要案情况随时报送。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王晓梅樊祥国
联系电话:010-59193273,59193007,59193100(传真)
电子邮箱:fisheryccf@agri.gov.cn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系人:张楠钱熊飞
联系电话:010-66264810,66264721,66264810(传真)
电子邮箱:gabzaj@163.com
海关总署缉私局联系人:欧阳新发姜舰
联系电话:010-65194274,65194017,65194019(传真)
电子邮箱:oyxin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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