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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渔业条例本月起实施

畜牧家禽网  来源:江西省渔业局 阅读数:

  《江西省渔业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通过,自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渔业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渔业行业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必将对做好新时期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分别就渔业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条例》在保留了1987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迄今为止仍然有效的条款的基础上,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江西渔业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的管理规范。一是明确规定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养殖证确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依法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家所有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对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偿;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补偿;三是保护基本养殖池塘,稳定基本养殖水域面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水产养殖苗种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等基本养殖池塘的保护,稳定基本养殖水域面积;四是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加强水产品质量源头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水源保护,《条例》从二方面作了规定;五是为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加强捕捞许可的管理,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条例》从三方面作了规定;六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长期从事捕捞业的渔民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应当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扶持;七是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条例》规定,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禁止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八是涉渔工程作业应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条例》规定,在渔业水域、滩涂从事采砂、筑坝、建闸、建桥、建码头、整治河道(航道)、采矿、爆破、设置工厂排污口等施工作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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