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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冷冻水产品新规

畜牧家禽网  来源: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阅读数:

  欧盟法规第16/2012号

  2012年1月11日

  针对供人食用的冷冻动物肉类食品的最新要求,对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853/2004号法规附录

  Ⅱ的修订

  欧洲委员会:

  针对欧盟运行机制的决议;

  针对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通过的第853/2004号法规中,动物肉类的特殊食品卫生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条例10(1);

  鉴于:

  (1)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对用于商业流通的动物肉类的食品卫生制定了相关规定。食品的商业流通应该符合附录Ⅱ设定的要求。

  (2)根据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应用以来的相关经验,动物肉类的储藏存在相当的难度。如果此类食品最初的冷冻日期能够公开,那么在商业流通中就能够更好地评判食品适合食用的程度。

  (3)与成员国有关食品标签、产品描述及广告宣传法律相类似,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已于2000年3月20日就进入终端消费环节的食品标签、产品描述和广告宣传的相关方面发出2000/13/EC的指令。然而,这一指令在食品生产的最初环节却并未得到应用。

  (4)进而,监管当局对于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的强制执行表明,不论在最初的生产环节还是终端消费过程,对动物肉类的生产和冷冻都需要有更具体的要求。

  (5)因此,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中的附录Ⅱ应该进行修订,以包含适用于冷冻动物肉类食品的要求。

  (6)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也应同时进行修订。

  (7)本法规中提出的措施符合食物链及动物健康标准委员会的主张。

  采用以下法规:

  条例1

  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中附录Ⅱ根据本法规的附录进行修订。

  条例2

  本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公示第20日起生效。即: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法规绑定欧盟整体,在全体成员国适用。

  附录

  在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附录II中加入下述“部分IV”:

  部分IV:应用于冷冻动物肉类食品的要求

  1.鉴于本部分的目的,“生产日期”意为:

  (a)针对畜体、半畜体或四分之一畜体,为屠宰日期;

  (b)针对野生兽体,为猎杀日期;

  (c)针对水产品,为收获日期或捕捞日期;

  (d)针对其他动物肉类食品,为加工、切割、绞碎或腌制等日期。

  2.按照欧盟2000/13/EC的指令张贴标签的食品,或用于深加工、商业流通的食品必须保证,一旦出现供人食用的动物肉类冷冻食品,以下信息可被商业经营者获取,被食品采购方获取,以及被权威当局获取。

  (a)生产日期;

  (b)冷冻日期(如与生产日期不同)。

  当食品由不同生产日期及冷冻日期的原料共同构成时,则必须出示最早的生产/冷冻日期。

  3.信息出示的恰当形式由冷冻食品的供应方选取,只需将第2段所要求的信息表述清晰明确,且可供商业经营者向食品采购方出示。

畜牧家禽网编辑:agronetsh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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