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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寿光市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制度》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镇长、街办(管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各镇街区在农业部农业品质量检测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在省和潍坊市检测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全市通报;连续出现抽检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制度》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要求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违规使用农兽渔药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对超标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
《制度》规定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因监管不力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追究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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