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家禽网 来源:农业部 阅读数:
农办渔【2013】28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珠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我部决定在2013年深入开展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护渔行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渔办”)与各有关省(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
2013年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包括珠江禁渔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和大型交界水域专项执法检查。
(一)珠江禁渔期执法检查
1.主要任务
宣传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查处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
2.检查时间
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3.检查范围
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其中,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西江下游,珠三角水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地笼网、抬网等有害作业方式;会同有关部门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查处无证捕捞、违规捕捞,取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查处非法涉渔、涉水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工程和采砂行为;查处非法捕捉、倒卖、经营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2.行动时间
9月20日至10月20日。
3.执法范围
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重点是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三)大型交界水域专项执法检查
1.主要任务
整治大型交界水域渔业生产秩序,取缔迷魂阵、地笼网、抬网等有害作业方式,查处非法捕捉、倒卖、经营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2.行动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0日
3.行动范围
珠江流域大型交界水域、跨国边界水域。包括滇黔桂交界水域万峰湖(天生桥库区)、黔桂交界水域龙滩库区、粤桂交界水域珠江干流中下游以及广西崇左中越边界水域。
三、行动安排
3月中下旬,珠渔办组织“中国渔政305、307”船在西江中下游开展江面现场巡航宣传,沿江派发宣传资料;沿江各地组织禁渔宣传活动。
4月1日,举行珠江护渔行动暨珠江禁渔期同步执法检查行动启动仪式,具体由珠渔办组织落实。
4月至6月,全流域开展禁渔执法检查行动。其中,巡回检查由珠渔委组织“中国渔政305、307”船进行,范围为珠江干流广西桂平以下江段及珠江三角洲;地方各级渔政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组织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联合行动,在重点水域、渔港码头等加强巡航执法;期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珠渔办、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禁渔督查或交叉检查,对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开展陆上检查和重点水上检查督导。6月1日开捕后,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江面巡航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禁渔成果。
9月份,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珠江流域重点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情况,开展查处非法捕捞行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捕捞行为。
10月份,组织大型交界水域专项联合行动。其中粤桂交界水域以“中国渔政305、307”船为骨干船队,由珠渔委直接组织,相关地方渔政机构配合。
在全年的珠江流域护渔行动中,将根据管理需要,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委、相关省(区)渔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适时组成调查组,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水域、举报案件进行明查暗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要发挥珠渔办的牵头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珠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落实专项经费,积极为渔民争取禁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细化方案,确保落实
珠渔办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具体工作,对“禁渔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和大型交界水域专项执法检查”等行动分别进行详细部署,编制骨干船队全年航次计划,并协调有关省(区)配合实施。有关计划或方案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各地要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执法,提高效果
各地要继续完善珠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方法,要加大禁渔期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或取消油价补助。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各级渔政机构在护渔行动期间要做到严格依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渔政形象;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确保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2]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制作软件”的使用,做好渔政执法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推进渔政执法规范化和信息化。
(五)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检查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珠渔办和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成执法督查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查,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强化监督,及时总结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珠江流域护渔行动有关工作,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设立并公布执法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10-59192945(工作日8:00-17:00),010-59192948(其他时间);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756-2224537(工作时间)、020-87751141(24小时)。
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工作总结,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珠渔办报送执法检查工作动态。禁渔期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珠渔办,由珠渔办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11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和大型交界水域专项执法检查总结(含情况统计表)报珠渔办,由珠渔办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日
①本网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所有文字、数据、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所有,任何企业、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凡经本网协议授权,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畜牧家禽网(Agroxq.com)”,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因互联网信息的冗杂性及更新的迅猛性,本网无法及时联系到所转载稿件的作者,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作者见稿后两周内及时来电或来函与“畜牧家禽网”(Agroxq.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