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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记者从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威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之前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办法》出台后,改为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核发,缩短了申请时间,减少了申请手续,方便了渔民、养殖户。
《办法》指出,我市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出售、转让自育水产苗种。从事水产苗种中间培育生产活动的,幼体应当来源于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对于全市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转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评价和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等相关材料。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威海市水产育苗行业准入标准的,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局。市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进行现场考评,确定颁发《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登记造册。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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