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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自己种植生产的棉花籽棉作为棉种进行包装,并将其他种子的批准文号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予以销售,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案件,依法判处卖家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其所得赃款依法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王某与他人各出资50万元成立一家种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常规大田用种,王某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王某从山东济南棉花研究中心购买“鲁棉研21号”原种,当年在山东一农场种植,共收籽棉3000余斤,王某选用2200斤,以每袋500克的重量进行包装,取名为“新鲁棉21号”,并将“鲁棉研21号”的批准文号“国审棉2005011”使用在自己产品的包装上予以销售;2010年12月,王某将上述籽棉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售至徐州市铜山县种子公司500斤;2011年3月24日,张某从铜山县种子公司购买80斤籽棉,并销售给淮北市石台镇二十余户农民,这些农民种植后出现棉花疯长,不结桃、不抗虫,叶子枯萎、死亡等现象,共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经鉴定,“新鲁棉21号”棉种为假种子。
2012年1月18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受害农民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自行生产籽棉,取名为“新鲁棉21号”,并将他人的“鲁棉研21号”的批准文号“国审棉2005011”使用在自己产品的包装上予以销售,致使农民种植该种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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